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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盘点:无人机政策密集发布 聚焦监管与标准

——(一)国家版

2017-12-08 13:15:08来源:中国智能制造网 编辑:月初阅读量:5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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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以来,受到无人机扰航事件频发的影响,国家发布的关于无人机的政策法规也以聚焦“监管”为主。当然,市场与行业的规范,对于整个产业的持续发展自然是有利的。
  【中国智能制造网 本站原创】伴随着无人机市场的火爆,大众化的趋向使得其对于公共安全也造成了一定威胁。今年以来,受到无人机扰航事件频发的影响,国家发布的关于无人机的政策法规也以聚焦“监管”为主。当然,市场与行业的规范,对于整个产业的持续发展自然是有利的。

年度盘点:无人机政策法规密集发布 聚焦监管与标准(国家版)
 
  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与价格持续亲民化,我国无人机市场迎来了快速发展。据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无人机市场有望实现50万台以上的出货量,预计到2019年无人机出货量将突破200万台。
 
  无人机的广泛普及虽然推动了各行各业的全新变革,但是由于法律体系、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无人机扰航、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也频频发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因而2017年以来,特别是我国西南地区无人机扰航事件频发之后,国家以强化监管和标准完善为主轴,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无人机管理、规范、应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通知公告。中国智能制造网不完全整理如下: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5月,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民航局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规定》要求,自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5月,工信部下发《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摸清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情况,为后续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提供依据。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督促所在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填报企业及产品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汇总、报送填报信息。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生产的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填报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
 
  5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强调,为了防范无人机等升空物体侵入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区域,减少对机场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的影响,促进电子围栏系统等类似技术的应用,中国民用航空局汇总整理了民用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现首批公布155个机场相关数据。
 
  《公告》要求,各类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未经特殊批准不得进入限制面保护范围,在限制面保护范围外的飞行亦不得影响民航运行的安全与效率。各机场限制面和净空保护区应按现有规定批准和公布。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
 
  6月,工信部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民航局等部门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坚持统筹规划、发展,多方参与、协同发展,需求牵引、急用先行,军民融合、开放合作的原则,确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三步走”建设发展路径,明确了系统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方式。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分级复杂、体积重量及技术构型差异大、应用领域众多等特点,《指南》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提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分类分级”、“身份识别”等基础类标准,“注册管理”、“制造管理”、“运行管理”等管理类标准,“系统级”、“部件级”等技术类标准以及在不同行业的应用类标准,其中,基础类标准以国家标准为主,管理类标准、技术类标准和行业应用类标准以行业标准为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规定,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机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同时,《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无人机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鼓励无人机应用于抢险救灾等领域。
 
  《规划》中要求,要研究探索航空运输能力社会化储备机制,通过委托代建、能力共建、购买服务、保险覆盖等方式,支持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增加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直升机、固定翼飞机、 无人机及相关专业设备,发挥其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领域的作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
 
  10月,工信部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99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指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已列入立法计划,拟提交国务院向社会征求意见,力争2017年底出台。
 
  工信部在《答复》中表示,将根据任务分工和自身职能,从指导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等方面,加快制定行业标准,推动《促进和规范无人机制造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出台,研究无人机监管技术保障措施,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
 
  11月,民航局发布《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部行业标准,我国也由此成为范围内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国家。
 
  《无人机围栏》明确了无人机围栏的范围、构型、数据结构、性能要求和测试要求等,并对无人机围栏进行分类,按照其在水平面投影几何形状分为民用航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扇区形、多边形三种,且无人机围栏所使用的经度和纬度坐标点,均为WGS-84坐标。
 
  《规范》明确,无人机系统和无人机云系统之间应按照要求的数据接口进行双向通讯,通讯内容应包含注册信息,动态信息,数据类型,差异数据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规定。此外,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内活动、管制单位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
 
  《民航局对无人机用户身份信息验证的公告》
 
  12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发布《民航局对无人机用户身份信息验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用户及时更正个人信息。
 
  《公告》中称,民航局近期对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实名验证,发现部分用户未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对于查证出身份信息存在错误的用户,民航局已经通过邮件和短信的方式提醒用户更正身份信息。
 
  为不影响无人机用户合法使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请相关用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正。逾期不更正的用户,将影响其无人机的正常使用。
 
  总结
 
  2017年度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知公告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大多聚焦于加强无人机监管、完善无人机标准规范,这是对于今年以来无人机造成的社会影响的积极反应,也是进一步促进无人机行业与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动作。
 
  虽然监管措施的收紧对我国今年下半年以来的无人机行业造成了一定压力,但是总体来看,国家对于无人机产业的发展仍然秉持着支持的态度,无人机市场所受到的影响也并没有想象的那般严重。因此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无人机监管体系逐步落实,无人机标准加快完善,这一充满希望的行业将在来年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迎来真正、稳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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