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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5-07-02 13:44:22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海洋工程装备船舶工业阅读量:22990

导读:《厦门市加快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围绕海洋保健食品、海洋功能化妆品、海产品精深加工、海洋观测监测设备、通信导航设备、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防污防腐涂料等领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加快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1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加快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落实海洋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现代海洋城市,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壮大海洋产业集群,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一)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围绕海洋保健食品、海洋功能化妆品、海产品精深加工、海洋观测监测设备、通信导航设备、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防污防腐涂料等领域,扩大海洋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产品或服务)在涉海领域的应用,或涉海科技成果在非涉海领域的应用,以自主申报或揭榜挂帅的方式开展产业化,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局)
 
  (二)培育壮大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对开展临床试验和在本市进行转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按照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对在本市转化的创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的,按照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4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照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4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对在本市转化的改良型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的,按照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2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照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2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对海洋生物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海洋新食品原料取得注册证书或批文并在本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海洋局)
 
  (三)支持首台(套)重大涉海技术装备。支持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发展,对在本市研发制造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属于工信部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福建省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鼓励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发展。发展海洋通信、导航、水下机器人、无人机、跨域飞行器等海洋信息与数字相关前沿产业,支持建设基于海洋物联网的海洋综合性大数据平台。推动“海洋+AI”产业赋能,对企业自主研发、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且达到国内领先的、开发完成首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首版次软件,按照该软件首年度销售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打造示范场景应用,培育推广“人工智能+海洋”标杆案例,对入选省级或国家级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或示范案例的,按照项目建设主体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促进渔业提质升级。促进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推动现代渔港经济区建设,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对金枪鱼自捕、进口特色水产品赋码销售和渔民专业合作社自捕(或收购)渔获销售给予补助;对远洋渔业企业在本市新增具有船网指标远洋渔船的,按总吨位分级别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局)
 
  (六)前瞻发展深海产业。推进“天基、海基、船基、海底基、岸基”五位一体的海洋立体化观测和海上卫星通信网络体系建设,构建现代海洋信息感知和传输网络体系,推动智慧海洋工程与海洋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以大型养殖工船为主体的“养殖工船+桁架式网箱”等组合式体量超25万吨的深远海养殖装备的研制与运营,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含国家、省、市)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科技局)
 
  (七)支持海洋体育和滨海旅游业发展。鼓励发展帆船、摩托艇、冲浪等海上体育赛事,对符合条件的国际性、全国性、“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海峡两岸海上体育赛事等给予一定补助。加快打造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丰富提升海上旅游客运产品和海上休闲运动产品,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年度累计出境客人数给予奖励。对组织接待邮轮入境游客登岸观光的旅行社,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市文旅局)
 
  二、夯实海洋科技创新基础能力
 
  (八)加速集聚高能级涉海创新基础设施。集中布局建设重大创新载体,加快建设鹭江创新实验室、国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发展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含重组入列)的涉海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海洋局)
 
  (九)支持海洋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围绕海洋生物医用材料、海洋仿生材料、海洋生物智造、海洋合成生物技术、海洋生物育种、无人智能装备、海洋观探测装备、深海开发配套设备、数字孪生海洋等领域,鼓励产学研合作,以自主申报或揭榜挂帅的方式开展技术攻关,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多项关联项目整合后联合攻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完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及技术服务交易体系,提升交易结算与交易鉴证服务,加快推进技术交易服务发展。海洋领域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和市专利奖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支持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技术创新、概念验证、产品研发、中试放大、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试验推广等环节,聚焦海洋生物制品开发利用、海洋装备高性能制造、海洋立体观测等领域建设非营利性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局)
 
  (十一)增强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鼓励涉海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研发费用补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三、拓展海洋产业发展空间
 
  (十二)建设海洋高端产业集聚区。加快推进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打造“创新、人才、产业”高地,构建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集科研、创新、孵化、产业为一体的海洋产业集群。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机构和团队,结合海洋高新企业特点,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厦门临空经济片区指挥部、翔安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十三)推动渔港经济圈融合发展。提升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推动高崎渔港提升改造和“渔市游”等项目建设,建设集吃、住、游、购为一体的现代化渔业休闲产业,促进渔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加快欧厝国家级中心渔港建设,开展渔港疏浚与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对台渔业基地及国际海洋科考基地功能。(责任单位:市海洋局、湖里区政府、翔安区政府)
 
  (十四)深化闽台海洋融合发展。推动闽台海洋产业深度对接,开展航运物流、文化旅游等领域交流合作。鼓励探索厦金海洋经济合作新模式,在优化客货运航线、简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措施和船员证件办理流程,以及海洋服务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零排放燃料开发应用、水产育苗育种、深远海养殖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厦门对台货物运输枢纽港优势,加大厦门对台海运快件航线扶持力度,支持开通厦门至中国台湾本岛和厦门至金门的海运快件航线并常态化运营。对厦台、厦金海运快件航线运营商给予航线运营扶持。(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海洋局、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
 
  (十五)拓展国际海洋合作。依托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网络(PNLG)、厦门市海洋国际合作中心、APEC海洋可持续发展中心等平台,统筹办好厦门国际海洋周,推动与东亚海区域海洋城市在海岸带综合管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依托鹭江创新实验室等平台,推动海洋产业和投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资源规划局)
 
  四、强化海洋经济要素保障
 
  (十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组建海洋经济专业部门或建设特色分支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积极探索蓝色金融业务,优化涉海企业金融服务。运用“厦研保”等政策助力海洋经济企业研发创新,建立健全多层次、专业化的融资担保体系,促进海洋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挖掘涉海上市后备科技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发债、再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海洋局、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十七)构建完善的产业投资基金体系。拓展运用“财政政策+金融工具”,利用好规模50亿元的产业链创新基金和规模50亿元的科创风投基金,以及规模50亿元的并购基金和规模20亿元的厦门海洋高新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各类创投(风投)企业投资涉海企业和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可按在厦投资综合效益的6%-8%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海洋局)
 
  (十八)鼓励海洋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海洋企业建立或与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企业设立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或省级创新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各级海洋专家的作用,不断完善市海洋专家组的工作机制。实施“群鹭兴厦”人才计划,开展海洋经济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评选工作,给予人才计划获得者相应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协、市人社局、市海洋局)
 
  (十九)提升用海要素供给效能。优化海域使用审批流程,将项目用海审查与公示、征求意见等环节并联办理。建立涉海项目用海要素保障绿色通道,对海洋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保障用海需求。依法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积极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融合发展,全面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
 
  (二十)深化海洋碳汇交易平台建设。依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鹭江创新实验室等,深入推进全国首个海洋碳汇交易平台建设,加速海洋碳汇监测评估技术成果转化。深入开展海洋碳汇方法学体系构建,完善碳汇交易监测和核证机制,拓展跨区域海洋碳汇交易,全力打造厦门蓝碳交易城市名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海洋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
 
  本措施由市海洋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中相关政策另有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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