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第三条 药品批发企业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
(二)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岗位配备的终端设备;
(三)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四)有实现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五)有符合《规范》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第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安装、测试及网络维护;
(二)负责系统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备份;
(三)负责培训、指导相关岗位人员使用系统;
(四)负责系统程序的运行及维护管理;
(五)负责系统网络以及数据的安全管理;
(六)保证系统日志的完整性;
(七)负责建立系统硬件和软件管理档案。
第五条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二)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三)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
(四)负责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五)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
(六)负责处理系统中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系统数据的录入、修改和保存,以保证各类记录的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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