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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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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行整治。
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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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2、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4、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5、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6、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7、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8、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9、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10、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11、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12、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1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14、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15、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16、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17、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18、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19、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20、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三、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1、排污口立标要求
2、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3、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5、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6、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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