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起进出口大理石平板等货物执行新“报关单填制规
为规范进出口大理石平板、花岗岩平板等货物收发货人的申
报行为,统一进出口大理石平板等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
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大理石平台等货物报
关单填制规范》(*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大理石平板“消费使用单位/
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
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
”、“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
”、“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
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精密大理石平板“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
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
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
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
关申报大理石工作台等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
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
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
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
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大理石平板等货物流转应
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
、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
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
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大理石平台等货
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
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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