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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7-23 09:09:58来源:松原市人民政府 阅读量: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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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为居民(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95元/吨。详情请看正文。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为居民(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95元/吨。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优抚对象等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40元/吨。详情如下: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此文公开发布)
 
  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在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居民(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95元/吨。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优抚对象等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40元/吨。
 
  第六条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50元/吨。
 
  第七条特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2.00元/吨。
 
  第八条如有调整应按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批准的价格实施调整。
 
  第三章 用水范畴
 
  第九条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范畴。居民生活用水;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房生活用水;社区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盲人按摩、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看守所及监狱用水。
 
  第十条非居民用水范畴。除执行居民用水和特业用水价格范围外,其他行业均执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
 
  第十一条特业用水范畴。洗车业、洗浴业(带洗浴设施的健身会馆)、游泳、嬉水用水、饮料类(含酒类、纯净水)用水。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凡是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污水处理费均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收。不是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油田矿区、嘉吉生化、不二蛋白、油田电厂等工业企业以及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公司征收。
 
  第十三条按代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0.2%逐月向代收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
 
  第十四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后,通过媒体公开公示确认,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公开媒体公示,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
 
  第十六条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污水处理费标准。
 
  第十七条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费是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十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调整经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吉林:《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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