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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2-10-22 08:43:08来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  关键词:循环利用工业废水阅读量:23711

导读: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现就我省有关组织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方向
 
  (一)用水过程循环模式。采用冷却水高效循环利用、生产过程分质用水梯级利用、高盐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装备,降低生产过程水耗,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二)区域产城融合模式。探索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完善再生水管网,将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回用于生产过程,减少新水取用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模式。
 
  (三)智慧用水管控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形成感知、监测、预警、应急等能力,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的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管控水平。
 
  (四)废水循环利用补短板模式。围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堵点、难点,加强协同攻关,创新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装备技术工艺,打造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程与服务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
 
  (五)其他经验做法。推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的其他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做法。
 
  二、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申报范围
 
  重点用水行业工业企业,以及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以申报。鼓励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供应商与应用企业联合申报。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1年。
 
  (三)申报条件
 
  1.工业废水循环利试点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未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5)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6)2021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2.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园区申报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5)园区建立履行废水循环利用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参与原则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22年10月28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表、申报书(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信厅资源处。申报单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分类填报申请报告(附件1、2)。
 
  (二)省工信厅组织对申报的企业、园区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通过平台将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复审,确定2022年度的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名单,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申请报告内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园区名单。
 
  (四)试点企业、园区根据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工作内容等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做好过程管理和阶段总结工作。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试点结束后组织评估和验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有益做法和先进模式,积极在全行业宣传推广。
 
  四、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田甜 024-86892792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邮编:110032
 
  附件:
 
  1.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申报书
 
  2.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园区申报书
 
  3.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推荐表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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