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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电动车上路已“余额不足”25天后.....你的车要“没收”了

2022-12-07 16:26:12来源:智能制造网整理 关键词:非标电动车新国标电动车阅读量:41178

导读:12月底,浙江、深圳、东莞、佛山以及辽宁大连、山东等多地非标电动车过渡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即将结束,2023年1月1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是城市短途绿色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非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各类安全问题突出,由此综合治理迫在眉睫。本月底,浙江、深圳、东莞、佛山以及辽宁大连、山东等多地非标电动车过渡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即将结束,2023年1月1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以其高便利性、低使用成本、车身轻巧等优势成为不少居民短途出行选择。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电动两轮、三轮自行车保有量目前已超过3亿,同时仍在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但是,因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合规,或者因骑行者车速度快、驾驶技能不足等,在道路上产生的安全隐患不可忽视,成为不少出行者眼中的“马路杀手”。
 
  为了保障骑行安全,国家工信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已于2019年4月15日强制执行。时速不超过25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55公斤、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带有脚踏骑行装置——这是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硬性指标。
 
  自新国标新规实施以来,各地也对电动车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逐渐对电动车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理。
 
  比如将电动车划分为国标车和非标车,对非标电动车各地相应实施了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非标电动车可以上路,但过渡期满,非标电动车将禁止上路。浙江省2023年1月1日起,非标车将不得上路行驶;广东佛山2023年1月1日起,挂蓝牌的超标车不得上路行驶;辽宁大连2023年1月1日,超标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山东省2022年12月31日,临时号牌电动车过渡期结束......
 
  具体来看,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路行驶,相关部门规定,自明年元旦起,凡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块以上五百块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将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车辆将交由具有资质的回收机构拆除、解体。
 
  广东佛山将超标电动车分为挂黄色牌照和挂蓝色牌照两种,前者超标电动车在2022年9月30日就已经到期了,黄色牌照的超标电动车就不能上路行驶了。而挂蓝色牌照的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是2022年12月31日结束,挂蓝牌的超标电动车也不能上路行驶了。
 
  山东省相关管理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12月31日起,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暂不禁止上路行驶。不过,对老旧车辆采取“购车置换、宣传引导”等方式,进行淘汰老旧非标电动车。
 
  显然,各地落实非标电动自行车禁行,并没有搞“一刀切”,而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设置了相应的过渡缓冲期。离非标电动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收尾不到30天了,据说近日已有不少消费者赶在此之前置换车辆。请大家抓住最后时间,抓紧淘汰置换非标电动自行车,避免因违法上路被依法处扣车、罚款等处罚。
 
  新国标电动车管理规定实施以后,工信部发布了《电动自行车使用技术条件》,给国标电动自行车设定了相关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车辆将会认定为“非标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具备以下特点
 
  1、车辆的最高设计时速小于等于25公里每小时;
 
  2、车辆的电机输出功率小于等于400瓦:
 
  3、车辆的输出电压小于等于48伏;
 
  4、车身的整备质量小于等于55千克;
 
  5、车身兼备脚踏骑行和电力驱动两种功能;
 
  6、车身鞍座小于等于35 cm。
 
  还不赶快置换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否则25天后......你的非国标电动车上路要“没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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