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信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为加快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市淘汰落后办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成淘汰落后办[2023]2号),启动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淘汰范围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三部分“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二)达不到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产业政策)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落后设备(生产线)。
二、淘汰程序
(一)2023年2月17日前,各区(市)县、企业对照淘汰范围,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全面摸底,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初步台账,3月3日前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名义正式报送市淘汰办。
(二)市淘汰办审核汇总各区(市)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形成全市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实施。
(三)列入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后设备(生产线)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和变废处置,不得二次流入市场。
(四)12月31日前,各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五)10月底前印发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同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三、资金申报
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经各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落后设备(生产线)完成拆除和变废处置,且未二次流入市场)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设备(生产线)评估价值(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张驰、沈秋成
联系电话:61881602
邮箱:893103781@qq.com
附件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附件2:区(市)县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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