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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2-15 09:34:31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2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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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先进通信网络、氢能装备制造等未来产业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产品)。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加快培育优质制造业企业,提升福建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乃至全球前列的制造业企业或工业产品,包括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三条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等原则,适时发布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名单,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主体应当是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的省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工业龙头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申报“单项冠军企业”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应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对该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作要求。
 
  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二)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
 
  (三)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以申报产品销售量计算)位居全国前5位或全球前10位。
 
  (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
 
  (五)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拥有一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设立了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
 
  (六)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七)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严重违法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省工信厅参照国家单项冠军遴选重点领域,确定年度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先进通信网络、氢能装备制造等未来产业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产品)。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申报书(见附件)。
 
  (二)近三年申报产品市场占有率说明材料(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须提供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70%的说明材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审计报告(应包含研发费用情况)。
 
  (四)企业设立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材料;
 
  (六)企业拥有的标准制定、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荣誉等相关材料及目录。
 
  (七)企业认为有助于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报送,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向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报送。
 
  第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根据遴选条件和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查验,择优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信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对初审的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
 
  第九条 省工信厅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抽查,择优提出遴选名单。
 
  第十条  遴选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信厅发布《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公布名单时,对入选“单项冠军产品”的,将突出标识产品名称。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建立“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名单》《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的企业纳入单项冠军企业库,在申报省级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市场开拓、节能减排等政策支持的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授予证书。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鼓励各设区市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奖励,加快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培育、示范推广。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对获得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属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扶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开展日常监督情况、本地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情况等上报省工信厅。
 
  第十五条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行为的,取消称号,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六条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一经公布,有效期三年。省工信厅对认定为省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复核(参照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闽工信法规〔202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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