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省级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培育和引进骨干物流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内河航道养护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带动作用力促黑龙江省物流产业降本增效,实现聚企业、兴产业、促发展的目标。
在培育和引进骨干物流企业方面:《办法》明确对首次认定在本省注册的运输型、仓储型、综合型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奖补;对省内企业与国内一流物流企业对接,在黑龙江省新建分拨、配送、采购等区域性中心的,对其新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对在黑龙江省注册的物流服务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补。在支持发展智慧物流方面:《办法》明确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购置应用自动分拣设备、仓储
机器人、智能安检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设备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按新增投资额给予奖励。在支持内河航道养护方面,《办法》明确对松花江、黑龙江、抚远水道高等级航道和嫩江、乌苏里江一般航道建设养护给予支持。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资金审核、审批流程;管理使用要求;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要求。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办法》要求,及时足额兑现奖补资金,强化资金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黑龙江省物流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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