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渔船审批、登记程序,减轻基层负担,便利渔民群众,农业农村部第683号公告公布了16项渔船管理方面的便民措施,其中对远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和渔业船舶登记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该公告已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容包括:
一、取消证明事项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见附件)。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上述证明事项停止执行。
二、精简审批程序
(一)取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
(二)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三)跨省份光船租赁渔船不再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三、优化管理要求
(一)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审查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
(二)办理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登记,不再审查承租人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光船租赁渔业船舶的意见。
(三)办理共有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申请人调整为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
值得注意的是,为规范渔船管理,根据公告要求,调整了有关业务办理流程,其中,购置并制造远洋渔船业务流程调整为: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新船主办理购置渔船的变更登记证书(所有权和国籍)--办理旧渔船拆解业务--办理新建造渔船登记证书--办理远洋项目及相应捕捞许可证。
原标题:请注意!农业农村部涉及远洋渔业的便民措施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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