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9〕13号)有效期已于2021年12月31日截止。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大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的补偿激励力度,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2〕60号)要求,结合“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起草了《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和市财政局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主要原则
(一)强化目标导向。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补偿的主要依据,权重为50%。以“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PM2.5、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为主要补偿指标,三项指标分别占20%、20%、10%。对距完成目标任务有一定差距的,进行适当扣罚资金。
(二)动态静态结合。在目标完成情况奖补之外,将各县区空气质量较上年度同比改善幅度(动态指标)作为补偿的重要依据,占比35%,激励同比改善幅度较高的县区,其中PM2.5、PM10、优良天数比率分别占15%、10%、10%。
(三)优化指标设置。将影响优良天数比率的首要污染物臭氧纳入考核,根据臭氧排名及是否达到二级标准进行奖惩,占比15%。
(四)总额动态调整。补偿专款从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补偿资金总额、秸秆禁烧扣除的保证金中列出,最高安排500万元(优先使用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使用扣除的秸秆禁烧保证金)。未完成目标任务、未同比改善的县区,不参与相应指标的补偿分配;距完成目标任务有一定差距的县区,需上缴扣罚资金。
四、主要内容
《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共13条,第1—2条是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第3—4条规定了监测数据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第5—8条详细规定了补偿资金的构成和测算方式,第9—11条提出了资金使用、监管方面的工作要求,第12—13条规定了办法解释权、生效期和有效期等。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智能制造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智能制造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智能制造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智能制造网”,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9719789;邮箱:127114196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