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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3-11-17 10:01:54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污染物阅读量:24708

导读:安徽省亳州市将影响优良天数比率的首要污染物臭氧纳入考核,根据臭氧排名及是否达到二级标准进行奖惩,占比15%。
  一、背景依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9〕13号)有效期已于2021年12月31日截止。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大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的补偿激励力度,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2〕60号)要求,结合“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起草了《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和市财政局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主要原则
 
  (一)强化目标导向。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补偿的主要依据,权重为50%。以“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PM2.5、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为主要补偿指标,三项指标分别占20%、20%、10%。对距完成目标任务有一定差距的,进行适当扣罚资金。
 
  (二)动态静态结合。在目标完成情况奖补之外,将各县区空气质量较上年度同比改善幅度(动态指标)作为补偿的重要依据,占比35%,激励同比改善幅度较高的县区,其中PM2.5、PM10、优良天数比率分别占15%、10%、10%。
 
  (三)优化指标设置。将影响优良天数比率的首要污染物臭氧纳入考核,根据臭氧排名及是否达到二级标准进行奖惩,占比15%。
 
  (四)总额动态调整。补偿专款从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补偿资金总额、秸秆禁烧扣除的保证金中列出,最高安排500万元(优先使用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使用扣除的秸秆禁烧保证金)。未完成目标任务、未同比改善的县区,不参与相应指标的补偿分配;距完成目标任务有一定差距的县区,需上缴扣罚资金。
 
  四、主要内容
 
  《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共13条,第1—2条是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第3—4条规定了监测数据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第5—8条详细规定了补偿资金的构成和测算方式,第9—11条提出了资金使用、监管方面的工作要求,第12—13条规定了办法解释权、生效期和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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