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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人驾驶”管理新规 2024年实施!

2024-03-05 08:50:09来源:江苏交警 阅读量:2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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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产业长远健康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省级地方性法规探索性立法,为引导、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近年来,互联网出行平台、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发展迅猛,在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产业长远健康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省级地方性法规探索性立法,为引导、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01以法治手段助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针对自动驾驶技术日趋成熟、应用日趋广泛,迫切需要对规范新业态、应对新情况提出有效对策措施,《条例》在第59条明确了: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汽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时,驾驶人应当处于汽车驾驶座位上,监控汽车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汽车。
 
  此外,还明确了: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管理,《条例》在第60条明确了: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远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针对执法管理,《条例》在85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02保障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停车场所的建设和使用
 
  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迅速发展,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充电停车位需求加大的情况,《条例》在第41条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设置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采用提供充电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03加强对互联网出行平台的行业监管
 
  针对部分互联网出行平台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多发、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条例》在第14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和营运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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