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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江西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

2024-03-22 11:40:27来源: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2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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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先进制造业集群企业能够深入嵌入全球产业链价值分工,实现高质量引进和高水平输出,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战略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培育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规范集群培育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处于制造业产业链上紧密关联的企业、科研院所、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通过协同创新与合作共生形成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开放包容性和根植性的网络化产业组织形态,是产业集群发展的高级阶段。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先进制造业集群(以下简称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组织竞赛方式遴选培育省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五条 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由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聚焦当地主导产业,依托现有省级产业集群,整合辖区内地理相邻、产业关联紧密的开发区及县市区开展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属于先进制造业范畴。发展规划科学合理,配套能力强,在国内同行业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省内位居前列,已形成一个或若干个省级产业集群,其中核心集群上年度综合评价为良好以上等次。
 
  (二)制造能力先进。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企业竞争力强,科技含量较高,绿色制造、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发展潜力大。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强,拥有一批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等。
 
  (三)协同创新力强。围绕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形成了紧密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大力培育产业链企业协作共同体,有效构建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套、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强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机制,集群拥有若干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服务平台。
 
  (四)优质要素集聚。集群围绕产业链明确核心承载的开发区、协同区等合理空间布局,并引导集群发展所需的土地空间、能耗及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优质要素有效集聚,构建了服务集群发展所需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分析、质量认证、创业孵化、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及政策法律服务等共性需求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五)治理机制高效。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调动能力,能充分协调集群内企业、机构等强化交流对接,推动企业“抱团发展”,激发协同创新,推动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建立了协调推进机制,制定推动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六)开放合作扩大。集群企业能够深入嵌入全球产业链价值分工,实现高质量引进和高水平输出,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
 
  (七)集群内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每年开展一次,竞赛时间及具体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组织初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集群参加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初赛答辩评审,根据初赛评审结果,确定初赛通过名单,作为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
 
  第十条 开展决赛。经过一定时期的建设培育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初赛通过的集群开展决赛答辩评审,根据决赛评审结果确定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发布。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议名单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
 
  第四章 培育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从省先进制造业集群中推荐优势集群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十三条 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建设承担主体责任,牵头制定集群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要素保障,确保建设任务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 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省先进制造业集群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具体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按规定参加复核、复核结果不合格或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撤销其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称号。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从制造业投资项目申报、优质企业培育、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措施,促进优质资源要素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集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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