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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发布

2024-03-28 11:28:43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2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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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支持绿色低碳载体建设项目。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实际审核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呼政办发〔202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市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深入实施“强首府”工程,持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六大产业集群”向国家、自治区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对集群内延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对新获得各类国家级(工信部)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工业企业能级提升。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给予“入规”奖励60万元,分三年按10万、20万、30万兑现,中途退规及再次入规不予奖励。对工业企业新增产值50亿元及以上、30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正在实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对迁入本市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工信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活动入选“揭榜”名单的优质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工业园区集聚集约发展。对全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水平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全市考核得分前三名的开发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招商引资和服务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支持。
 
  二、促进产业智能化发展
 
  (一)支持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对基础电信运营商结合全市5G建设规划,建设工业互联网企业外部网络或重点工业园区高质量网络基础设施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工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实施的工业互联网建设改造、新技术与实体经济创新融合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数智化改造。对企业实施的机器换人和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呼和浩特市数字化改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推广目录和认定为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个产品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产业绿色化发展
 
  (一)支持绿色低碳载体建设项目。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实际审核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工业园区创建绿色园区、节水型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循环化改造等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类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应用节能降碳和节水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或数字化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分别按照节能量300元/吨标准煤、节水量10元/吨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建、扩建一般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或再生资源循环化利用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对存量有示范引领性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固废综合利用评价报告的有效利用量给予10元/吨补贴,每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新能源商用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我市新能源商用车加氢、加醇氢、充换电等综合服务站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国家和自治区如出台此类设施补贴政策,优先争取上级政策资金,不重复享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呼政办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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