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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试点

2024-10-15 11:09:17来源:仪表网 关键词:水表燃气表阅读量:23306

导读:10月9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北省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试点企业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计量监管服务,10月9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北省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试点企业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
 
  《方案》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破解当前民用水表、燃气表强制检定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工作重复、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强制检定工作效能显著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有效提高,确保民用水表、燃气表量值准确可靠,为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计量支撑。
 
  在工作任务方面,试点企业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以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试点企业,对本企业制造的民用水表、燃气表在出厂销售前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后,在安装使用前可不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在建立监督核查制度方面,《方案》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已检定合格的民用水表、燃气表进行核查检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试点企业抽检1至2次。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本区域备案的民用水表、燃气表进行核查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试点核查检定规则》开展工作。抽样批不合格的,应对抽样批做全数量检定。核查检定不收取费用。检定完毕后,样品按企业要求处置。
 
  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方面,《方案》指出,核查检定不合格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对违反公开承诺的,撤销其强制检定计量授权和试点。
 
  试点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近三年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企业;2.近三年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产品;3.已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4.具有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独立建制,且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5.有满足计量检定项目和生产能力要求的场地、计量标准和配套设施;6.工作环境能适应检定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作正常进行;7.计量检定人员适应检定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8.具有保证计量检定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9.计量标准和检定机构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有关要求。
 
  保障措施包括:(一)加强组织领导。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定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担当,明确责任分工,要加大资源保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努力达成预定目标。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水表、燃气表制造企业、经营使用单位和计量检定机构的主体责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努力提升监管质量,确保民用水表、燃气表量值的准确可靠。抽检试点企业发现批次不合格的,要求企业停止销售并整改。发现试点企业有伪造检定数据、检定证书等行为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计量纠纷并反馈结果。要做好风险防控,建立舆情处理机制,重大情况要及时应对处理,防止发生重大舆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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