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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2-07 09:30:16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氢能加氢站绿氢阅读量:21498

导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将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全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每年一定规模安排氢能产业发展资金。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措施》),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包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氢气供应能力、加氢站建设和运营、核心技术攻关、车辆示范运营等,涉及制、储、运、用全产业链各环节的推进和支持,并在每个环节确定了相应责任单位。《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在广州市的氢能产业相关项目。
 
  《措施》提到,将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全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每年一定规模安排氢能产业发展资金。鼓励氢能企业积极探索集中采购、带量采购及与氢气供应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形式,有效降低氢气采购成本。同时,加快推进全市氢气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制氢企业以有竞争力的氢气资源参与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加氢站内电解水制氢、生物质气化与裂解制氢、天然气重整制氢。支持发电企业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富余蒸汽热解制氢项目。
 
  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支持加氢站建设
 
  市级财政对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补贴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省、市、区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
 
  支持加氢站运营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4年底前低于30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7年底前低于25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补贴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氢能产业企业承担科技部组织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通过广州市申报进入最后一轮答辩环节但未获国家立项的项目予以“递补支持”,每个项目定额支持100万元。
 
  推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
 
  对为广州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获得中央、省级、市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推动规模化应用
 
  对满足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要求的前1万辆车辆(2021年8月13日后在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内登记上牌的车辆,2021年8月13日前登记上牌的车辆按此前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已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不少于5项关键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内制造,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补贴3000元/千瓦(单车补贴最大功率不超过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级、市级奖励资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对完成全省推广目标后的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鼓励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或整车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燃料电池国产关键零部件工程化验证应用。对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项目评审的创新联合体,每个补助资金2000万元,并支持创新联合体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
 
  支持制造业项目落地
 
  对氢能产业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氢能产业立项投资额或总投资1亿—1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启动建设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推动首台(套)应用
 
  定期修订《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市级财政对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比例按“免申即享”方式给予配套奖励,省、市两级奖励总额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的50%。经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在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按不超过销售额30%给予奖励。
 
  支持车辆示范运营
 
  按照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上述三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补贴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10万元。本政策有效期内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亿元,每年根据年度申报数量、当年剩余额度动态调整每公里补贴标准。如需调整补贴标准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开展多元化示范应用
 
  鼓励结合新建和改造通讯基站工程开展燃料电池通信基站备用电源示范应用,探索开展氢能动力船舶应用。因地制宜布局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设施,建设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等发电系统,市级财政按照1000元/千瓦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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