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标准根据控制形式可分为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根据地域管理权限可分为国家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
- 浓度标准
浓度标准规定了排出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其单位一般为mg/L。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基本上都是浓度标准。浓度标准的优点是指标明确,对每个污染指标都执行一个标准,管理方便。但由于未考虑排放量的大小,接受水体的环境容量大小、性状和要求等,因此不能*保证水体的环境质量。当排放总量超过水体的环境容量时,水体水质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稀释来降低排放水中的污染物浓度,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环境污染加剧。
- 总量控制标准
总量控制标准是以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相适的水体环境容量为依据而设定的。水体的水环境质量要求高,则环境容量小。水环境容量可采用水质模型法计算。这种标准可以保证水体的质量,但对管理技术要求高,需要排污许可证制度相结合进行总量控制。我国重视并已实施总量控制标准,《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也提出有条件的城市,可根据本标准采用总量控制。
- 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水污染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适用于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我国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等。
- 行业标准
根据部分行业排放废水的特点和治理技术发展水平,国家对部分行业制定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等。
- 地方排放标准
省、直辖市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辖地下水污染控制需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谁污染防治发》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标数,但不能减少;可以提高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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