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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检验
投标方应指明所有必须的质量点并经招标方审查。
4.1.3 责任
投标方应按本规范和所有适用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部工厂试验,并通过试验确保所供设备和材料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招标方有权派代表到任何及全部试验场所现场观察试验,且招标方现场观察试验并不能使投标方免除本规范约束。
在投标方现场代表指导下,招标方将进行全部现场检查试验和性能试验及验收试验,投标方应发挥以下几点现场作用:
试验步骤,详细指明的测试仪表、试验接线、系统隔离要求、试验用设备及其位置、图示标明所有试验仪表接线和测点,并指明其位置,这是进行规定试验所要求的。
提供管理和/或现场察看试验仪表安装及试验操作。
试验所需仪表之校正。
从事试验计算并向招标方提供试验报告。
根据技术要求,投标方应对试验设备性能和特性负责。
若设备在性能试验中不能达到保证性能值,投标方应自负费用对设备进行调整、修改及增添,并自负费用再次试验直至满足设备性能保证值。否则,招标方将根据合同进行罚款。
4.1.4 验收试验报告签字
验收试验结束后,投标方和招标方应在报告中签字。
4.1.5 偏离已审查的设计
在生产制造和安装过程中,若主要项目偏离已审查的设计,则必须提交招标方,取得其审查。
4.1.6 验收试验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投标方应负责协助协调并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个月,否则将按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性能验收试验应在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进行,此项试验可由招标方进行或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但费用不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从装置启动开始,应经历一段时间的调试和连续运行,然后才开始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在2个月内完成。验收试验时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要求,规范书中规定的全套装置的保证项目及技术要求都应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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