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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器应该在FGD装置没有停机清洁的情况下能连续运行 16000 小时。
3.1.7 投标方应保证整体设备质保期为设备移交后1年,大修周期不低于4年。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
3.1.8 投标方应保证除雾器的实际工作期间,由于老化以及塔内环境引起的结构损坏不得降低除雾器的去除效率等性能指标,并且该系统必须按照原设计条件下的冲洗强度、频率、周期工作。
3.1.9 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时,投标方应免费为招标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5.1供货内容
投标方的设计及供货范围包括:一套(两级)功能完整除雾器设备。
投标方应提供包括设备材料及其设计、制作、供货、运输在内的整个系统完善所必需的全套。供货范围还包括系统工艺设计以及实际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现场指导、负责质量管理并对招标方人员实施培训以便于安装、开车以及调试。
投标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招标方所需数量的设备和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在安装、调试、功能与性能测试、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服务,并保证符合本标书的条文和招标方书面提出的特殊要求。
其中,每套至少包括:
5.1.1主体设备:
Ÿ 除雾器本体(两级除雾器)
Ÿ 其余设备如冲洗管、支撑紧固结构、结构件等
Ÿ 除雾器冲洗用喷嘴
Ÿ 连接装置,包括螺栓、螺母和垫圈等
5.1.2备品备件:
投标方应提供上述所有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及一年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价格含在合同总价内)。并提供四年运行所需备品备件清单及分项价格供招标方选择。
系统中的易损件必须提供备品备件,每个备品备件必须与原件有相同的性能和尺寸以便于更换。同时,对于投标方提供的备品备件中的非标准件应提供其完整、正确的车间加工图,对于标准件,应该提供其标准件代号。
提供30年的备品备件和磨损件保障, 即投标方应保证在装置投运后30年内, 当招标方提出要求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向招标方提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备品备件和磨损件。如投标方停止或不制造某些备品备件, 投标方有义务提前半年通知招标方, 以便招标方有足够的时间订购一批所需备件, 在此种情况下投标方有义务向招标方免费提供该备件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5.1.3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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